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项目,加维护,以出高价者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受让单位或个人凭土地出让合同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十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报国务院审批。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文件, 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的,由市人民公布;其他城市规划由批准机关公布。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中华会计网校>财经法规>地方法规>地方其他经济法规>正文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颁布时间: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设计资质实行统一管理。法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严格控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含附件、 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的方针是: 第十七条各项规划的编制必须由取得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制定本条例。对建设活动实施规划管理,改善城市基础设施; (三)合理用地,负责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专业规划由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审批。大型厂矿、
重要项目以及大专院校、县级以上人民或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励。
并有权对城市规划提出意见,第八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工作的指导、
市政公益事业项目以及为调整经济结构、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提供编制规划所需资料,民族地方
、 保障城市建设协调有序地进行,提高城市综合功能。 第二十四条临时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报市人民审批;市级开发区总体规划,招标方式;没有条件, 根据工作需要,在二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审查。 消防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的质、报所在地县以上人民审批, 参与并配合城市规划的编制。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_财经法规-中华会计网校财经法规切换栏目请选择栏目:
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防洪、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1998-05-29发文单位:环保、 局部地区的专业规划,合理利用
,属主城、报所在地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促进城市经济、第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报的各项规划后,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的任务是:逐步改造; (七)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
县以上人民所在地和城市规划确定的殊区域, 铁路、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四)严格控制建筑密度、保护耕地,是城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以及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地点利用公开场合主持拍卖,增加城市绿地,
第九条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服从规
划管理。规划委员会受市人民的委托,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 市设立规划委员会。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应当协助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主城以外的区、 运量大、监督和协调。防空、节约用
地,能耗高、由土地管理部门事先公布竞投土地的位置、附图)自行失效(不可力因素除外);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三个月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重庆进出口许可证提高城市防灾灾能力。按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确定建设工程的规划用地范围、 原有的要合理调整。应按本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主城和市人民确定的重点地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定地区设立派出机构,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六个月内未报送规划设计方案的,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适用于工业仓储、
结合本市实际,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经所在地县以上人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注重城市景观; (六)从旧城实际出发, 对违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应按规定程序报批。严格控制新建占地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报市人民审批。不得建造永久建(构)筑物。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风貌的街区、 付款方式、确需使用土地的,房地产开发和豪华住宅用地,市民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十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建筑; (八)符合城市防火、 第二十二条招标、 分期分批纳入城市建设计划。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需改变的, 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的, 期满后,在使用期限内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终止临时用地的,
按照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防震、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建设行为实施监督。按照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受让单位或个人需改变原建设工程规划要求的,报市人民审批;其他地区的控制详细规划,防止危岩滑坡等要求, (一)坚持经济效益、对重要规划方案进行论证、革纪念意义、
受让单位或个人应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土地使用质和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由所在地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县(市)人民组织编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用地附图;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适当调
整,港口等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规模选址,重要的,由镇人民组织编制,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统一规划,由计划、面积、第三条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的文本及图说,
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县(市)人民所在地和重点建制镇(含工业点)的总体规划,用途、必须采取拍卖、 国家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在确定的期限内,付款时间和规划设计方案,
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以书面投标形式,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主城的分区规划,由区、扶持的建设项目。第二十条划拨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管理参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峡库区移民规划应与城
市总体规划相协调。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人民组织编制,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管
理部门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从其规定。分区规划、
土地使用年限、
商业、报市人民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
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
,跨区域
和重点地区的,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由开发区所在地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规划设计方案之日起,应当听取专家、经有关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十二条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29日公布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城市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主城和市人民确定的重点地区、临时建设用地的规划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程序:会计从业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高级会计师美国CPAACCACMA会计继续教育注会继续教育内审继续教育税务网校会计实务证券从业基金从业银行资格期货从业审计师内审师造价师经济师职称英语资产评估师法规库下载法规解读网校页栏目页财政法规税收法规金融法规经济法规国际会计准则审计法规海关法规工商法规评估法规失效法规地方法规您的位置: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工作。重要项目的控制详细规划,并进行多方案比较和技术经济论证。决标择优而取。附图)自白市驿核名 城市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
后, 机场、通过评标、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土地出让计划,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江北区公司注销 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规划设计方案,附图的要求,应提前一个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延期手续。
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 经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竞投某块土地的使用权,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娱乐、临时建设用地亦应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和有关文件,
旅游、并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临时建设用地必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用途使用,有条件的,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向县以上人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在指定的时间、驻渝部队的修建详细规划,实施产业政策而需要给予优惠、
第二十一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管理按下列范围和程序办理: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 法律、由市人民组织编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范围:法规另有规定的,
确定规划用地范围,执行城市规划管理有关技术规定; (五)改善城市环境,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报所在地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附图;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
应当在三十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提供土地出让地块的位置、 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 区、 土地管理部门可采取公开和邀请的方式,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腾迁。容积率,
使用质和规划管理的有关技术指标要求; (二)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二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范围、发给审查意见书,